泉州开发区惠企政策服务指南
时间:2025-01-09 16:08 浏览量:

 

 

一、科技类…………………………1

二、工信类…………………………7

三、商务类…………………………11

四、金融类…………………………14

五、人才类…………………………16

六、用工类…………………………21

七、税收类…………………………24

 

 

 

 

 

 

 

 


 

一、科技类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1.认定分档奖励

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低于(含)2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上年度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含市级奖补资金。

2.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3.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

优先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4.研发投入融资支持

对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支付利率与银行回报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担。

5.培育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50 亿元的龙头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次、实施晋档补差,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6.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升规纳统

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在享受省级“小升规”每家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规上企业。

政策咨询:科经经济发展局  22353003

(二)关于科技研发机构

1.重点实验室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财政给予国家重点实验室1000万元认定奖励,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认定奖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型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给予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价良好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给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价良好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省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省、市财政对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孵化用房,按新建100元/平方米、改扩建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新建最高补助100万元,改扩建最高补助50万元;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经绩效评估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项目后补助,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咨询电话:科经局  22353003

4.5G 技术创新中心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 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50万元资助。

政策咨询:科经经济发展局  22353003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揭榜挂帅”

面向全国征集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发布榜单,对我市企业承接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立项后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允许财政资助资金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至市外高校院所等合作单位使用。

2.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和创新工作站

支持企业与知名高校院所共建异地联合创新孵化中心,开展联合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市财政对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按其年度投入建设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我市引进的科研院所依托母体单位建设异地创新工作站,经认定给予20万元建设运营经费补助。

3.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园区基地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中试平台,对经认定的按非财政资金购置设备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实际运行后,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补助,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摊。

4.扩大泉州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对我市企业向在泉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等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市财政按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与获得专项创新券额度的服务机构合作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咨询:科经经济发展局  22353003

(四)关于异地研发孵化

    1.异地研发中心

对经认定的“泉州市企业异地研发中心”,市财政给予申报单位30万的建设运营经费补助,补助经费采用后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异地研发中心研发人员费用、场地租金、设备购置等。

2.飞地孵化基地

对经认定的“飞地孵化基地”,市财政给予申报单位最高100万的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按照发文认定后拨付60%;第二年评估合格后,拨付40%。

政策咨询:科经经济发展局  22353003

(五)关于医药产业发展

    1.医药产品申请注册并产业化

对新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药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区级财政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首次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区级财政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奖励。

2.提升医药质量技术水平

对其新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属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医药企业参与技术研发

对区内医药企业成功参与省级、市级重大项目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区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政策咨询:科经经济发展局  22353003

(六)科技创新基础建设

1.支持建设研发机构

新建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等研发机构过程中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分别按照购置金额的16%、8%、4%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新建国家级、福建省级、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过程中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分别按照购置金额的8%、4%、2%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分别补助50万元、25万元、15万元。

2.支持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对原有研发机构当年度新购入1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10%给予经费补助,单家最高5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与全国高校、在泉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开展技术攻关,开发创新产品,择优遴选最多6个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项目合作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上、增速在20%(含)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的12%给予增量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

政策咨询:科经经济发展局  22353003

 

二、工信类

 

(一)关于技术改造、智能制造

1.企业技术中心

对新认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类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工业设计中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 20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升级予以补差奖励。

3.技术改造

民企当年购置设备200万元以上,区财政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4.市级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

对纳入市级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享受贴息补助,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贴息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分担。

5.福建省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

对纳入福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项目,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贷款项目,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的3年内,给予实际投放贷款年化2%贴息。

6.培育智能制造

①智能制造工厂。对入选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②优秀场景。对入选省工信厅认定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市财政1个场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区财政1个场景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信部认定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市财政1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区财政1个场景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省财政对入选省级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④5G全连接工厂。省财政对入选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7.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对被评定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补助。

8.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

①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试点企业采购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和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不含税)的50%进行补助,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市、三级按3:1:1比例分摊。

②鼓励细分行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试点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市级按服务费的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支持园区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园区企业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合作,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园区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9.推广工业设计和人工智能应用

①推广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对购买(或租赁)首款人工智能工业应用技术产品,在企业内部已实际使用(或已实际租赁1年),给予试点企业按购买费用(或1年租赁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②鼓励设计服务外包。对试点企业将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专业工业设计机构,在设计成果投产后,按照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不超过30%的比例,对制造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已享受工业设计创新券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政策咨询:科技经济发展局  22353031

(二)关于培育企业梯队成长

1.专精特新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受益财政每家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成为规上企业

对新成为规上企业,区财政给予每家8万元的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分两年兑现。

3.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对晋升为更高级别的示范企业(平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政策咨询:科技经济发展局  22353031

(三)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落实省级增产增效奖励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2025年一季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6%,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2025年一季度用电同比增量给予每千瓦时最高0.1元奖励(包括2025年一季度新投产纳统企业);对2025年一季度工业用电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增量部分0.02元/千瓦时的叠加奖励。奖励采用财政补贴,通过电网公司代发的方式兑现,单家企业省、市两级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政策咨询:科技经济发展局  22353031

 

 

 

 

三、商务类

 

(一)关于促进商贸发展

    1.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100万元以上且在开发区经济贡献超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财政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二手车零售

推动汽车经销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搞活汽车消费市场。对2022年11月、12月二手车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限上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2023年起,对二手车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当年全区社零目标的限上二手车经销企业(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财政分别按年销售额的1‰、1.2‰、1.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政策咨询:科技经济发展局  22353038

  (二)关于引导开拓市场

1.鼓励品牌企业拓展市场

对开发区品牌企业在2024年期间,在香港、澳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万亿GDP城市的中心城区开设品牌首店的,每个城市首店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2.支持开拓国际市场

2024年期间境外展会补助实行全覆盖,财政对出口实绩有纳入开发区统计范畴内的企业参加线下广交会按人民币1万元/场予以补助、参加线下各类国(境)外展销会按人民币1.5万元/场予以补助。

3.鼓励企业自办订货会

对事先报备市商务局,在我市举办的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参照星级饭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外地客商200人以上的,市财政每场次按以下标准奖励:200(含)-500人的给予5万元奖励;501(含)-1000人的给予8万元奖励;1001(含)-1500人的给予10万元奖励;1501(含)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单家承办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2次。

政策咨询:科技经济发展局  22353038

(三)关于促进外资保稳做优

扩大制造业吸收外资

对新设(含增资)制造业外资项目一季度外方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省财政按照不高于1.5%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纳入外资标志性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省财政按照不高于2%比例予以支持,最高奖励1500万元。

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方于2025年度累计实际到资金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市财政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制造业领域、外资并购企业、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市财政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再叠加给予0.5%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台湾百大企业来泉设立综合性总部及营运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职能总部的项目,市财政按照年实际到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政策咨询:科技经济发展局  22353038

 

 

 

 

 

四、金融类

 

(一)省、市政策性优惠贷款

1.技改贷

用于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省财政给予2%贴息,市财政在省级贴息基础上再给予1%贴息,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享受省级财政贷款贴息补助的实际投放贷款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2.市技术创新基金贷

由市政府与驻泉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以固定优惠利率,为列入“白名单”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投入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支持。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支付利率与银行回报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

3.市增信基金贷

贷款对象为市中小微企业以及乡村振兴领域企业,包含以中小微企业为经营主体的企业主个人经营性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由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实现“见贷即保”,市融资担保公司统一收取担保费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

政策咨询:财政局(增信基金贷) 22358628

科技经济发展局(技改贷、技术创新基金)  22353031

(二)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

用于区内生产经营正常因资金周转困难一时不能按时还贷的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应急资金不向企业收取借款费用申请对象为在区内工商注册并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符合续贷条件贷款银行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的企业

政策咨询:财政局 22358628

(三)泉州开发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1.推行园区“伙伴银行”合作机制

对通过“金服云”平台,向入驻标准化试点园区企业新增贷款投放且利率不超过“LPR-50BP”的,给予银行机构0.5%的贴息补贴,对年度新增投放入园企业贷款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机构,按贷款总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提升企业融资增信

对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增信获得融资的区内企业,按担保费率0.5%标准给予担保费补贴,单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对获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且与基金非关联的非上市科创型企业,基金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的,连续2年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协助区内后备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服务机构,按股权融资额的0.5%给予资金奖励,单一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政策咨询:财政局 22358628



 

五、人才类

 

(一)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政策

省委人才办于2020年6月出台《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按特级、A、B、C类四个层次分别设置了15项、34项、57项、77项具体类别条件,在满足受聘于福建省企事业单位或在闽创(领)办企业的企业家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人只需符合其中一项即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期为6年,可获得工作和生活、晋级和荣誉奖励、购房租房补贴等方面及重点计划支持。

1.工作和生活待遇方面,有13项政策支持。如安家补助,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国内引进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再如子女教育,A类、B类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2.晋级和荣誉奖励方面,人才在认期内,由A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300万元,B类人才晋升A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C类人才晋升B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对已认定人才,新取得特级、A类、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

3.重点计划支持方面,对入选特级后备人才、“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等重点人才计划(项目)的,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重点支持。

政策咨询党群工作  22499331

(二)省级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政策

省委人才办于2016年2月出台《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对受聘于企业的,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我区企业工作,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中国科学院大学等的全日制工科类毕业生,企业支付年薪达到一定比例,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给予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创领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政策咨询党群工作  22499331

(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政策

2021年7月修订出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规定》,分7个层次认定高层次人才,其中第六、第七层次由各县(市、区)自行认定管理,认期为6年,对原有的惠才待遇不同程度予以优化,给予人才25个方面47项政策待遇,进一步提升惠才政策的适用性、精准度和集成力。

1.工作生活有支持,确认为泉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可分别享受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助以及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确认为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团队和项目评估情况,给予100万—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2.住(租)房有保障,经确认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有住房刚需的可选择采取购(租)房补助或自行购买(承租)市场住房;承租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购买政府供应的人才限价房。其中,选择在泉州刚需购房,可按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助。同时继续执行中心市区单列拟售商品住房一定比例房源供高层次人才公开摇号前刚需选购。

3.子女教育有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市级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其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在全市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就读。第四层次人才,可安排其子女到人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在居住地须持有房产)所在县(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就读。第五层次人才,其子女由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

政策咨询党群工作  22499331

(四)泉州市青年人才新“八”条

2024年2月泉州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集聚青年人才,出台生活补贴、安居保障、创业扶持、岗位培训、优才服务等八条支持措施,构建起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全流程政策体系。

1.青年人才有补贴,首次在泉州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提供1-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同时,还有每人每月最高600元的社保补助。

2.青年人才有房住,首次来泉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的短期免费住宿;在泉州就业创业,提供可租赁的房源,并按租金给予15%的补助;首次在泉州就业创业的各类毕业生,我们提供1-8万元的购房补助。

3.青年人才有服务,“优才卡”申领对象从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放宽至大专生,享受涉才政策服务、免费乘公交、免费游景区和商超消费打折等福利。

政策咨询社会事业局  22353028

(五)开发区主要人才政策

近年来,我区先后制定出台了《泉州开发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才聚才”十条措施》《泉州开发区教育人才引育实施方案》《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出租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涌泉”行动集聚各类人才在区创业就业实施方案》《泉州开发区第六、第七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泉州开发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等引才聚才政策,分别就在区就业创业的企事业单位人才给予分层次认定,以及来(留)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优惠待遇。

2024年2月制定出台《泉州开发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才聚才”十条措施》,涵盖人才团队引进、招商项目引才、博士人才引进、平台建设、企业留才、人才认定、安居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障、“一事一议”支持等十条措施。

1.加大保障力度。对新引进的市级人才团队及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团队(平台)分别按市级补助资金标准的50%给予补助,最高可获75万元补助。

2.扩大保障范围。提出支持用人单位自主认定市级第六和第七层次人才,同时人才安居、子女就学、健康医疗等福利保障范畴扩大至市级第六、第七层次人才。

3.创新保障举措。提出对招商项目落地有效期内,申报并认定超过一定人数的人才,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引才奖励。

政策咨询党群工作 22499331

社会事业局(涌泉行动)  22353028

 

 

 

 

六、用工类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强化节前稳工稳岗

1.鼓励企业员工“以老带新”。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区民营企业在职老员工引进来区就业新员工(指与我区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已连续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2个月以上,且入职前6个月未在开发区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的员工,下同),当年度累计达10人以上的,按照每引进1名新员工奖励1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当年度奖励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

2.直系亲属来区探亲补助。对留区过春节的泉州地区以外务工人员(在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6个月以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2025年1月21日(农历十二月廿二)至2月5日(正月初八)期间来我区探亲的,给予每人100元乘坐公共交通费用一次性补贴,单个家庭最高不超过300元

3.外来员工留区过节补贴。春节期间,对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的泉州地区以外务工人员,凡留区过春节且2024年11月全额发放工资的,给予每人节日补贴200元。

政策咨询:社会事业局  22350616

   (二)强化节后拓岗引工

1.外来求职者来区住宿补助。2025年2月3日(正月初六)至2月27日(正月三十)期间,泉州地区以外来区求职者,到泉州开发区就业服务驿站窗口登记求职(领取一张就业驿站服务券,求职者到区内企业应聘求职时,将该券交至应聘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入住区内宾馆、旅社,住宿标准不高于200元/晚,可享受住宿费50%的补助。服务券仅限本人使用,每张可补贴1天。(联系电话:0595-22353025

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以各种方式吸纳新员工就业(新员工的定义,同上),按照该企业招用人数,给予1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支持企业扩岗扩产。2024年12月31日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为基数,对2025年一季度末企业用工规模超过2024年12月的规上工业企业,在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基础上,企业每扩工扩岗1人,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2个月以上,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再给予一次性扩岗扩产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吸纳新员工和青年人来区就业补助。2025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对与我区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2个月以上,且入职前6个月未在开发区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的新员工,给予每人300元的就业补助。

2025年12月31日前,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院校毕业生、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与我区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的任一险种2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来区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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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用工服务保障

1.扶持企业招工宣传补贴。2025年6月30日前,对区内利用各种通讯短信平台发布用工招聘信息的企业,给予50%的费用补贴,单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万元。

2.支持企业外出招聘。对参加由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外地招聘引才活动的,赴省外的给予8000元、赴市外省内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助。

3.发放企业包车补贴和职工“幸福返泉”补助2025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一)至2月27日(农历正月三十)期间,我区企业通过租用(含合租)大巴车等方式接回市外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企业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非泉州籍职工本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规定时间乘坐列车(含动车、普速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从户籍地或探亲地返泉或来泉返岗的,可申请“幸福返泉”补助。(联系电话:0595-2235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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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收类

 

(一)增值税

1.留抵退税《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开发区税务局  28271130

(二)企业所得税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家家爱扣除政策的公告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07号):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7月份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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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税及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教育费附加, 资源税, 印花税, 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两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开发区税务局  282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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