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5-04-08 16:36 浏览量:

    泉州市创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佳彬,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71号创业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BT1LXD2X):

本委受理申请人许庚壬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泉劳人仲案字〔2025〕第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泉州市创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许庚壬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6日期间的工资1377.48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490.04元,合计8867.52元。二、驳回申请人许庚壬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公司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69号孵化基地创业楼三楼301领取(联系电话:0595-22353028),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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