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公布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时间:2024-06-26 11:43 浏览量:

  案例一

  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案

  执法人员对一购物店内的“花田小镇+科山公园一日游”旅游团队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团组团社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社为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地接社为泉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社)在未告知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情况下,将该团的实际接待事宜转委托给地接社泉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社)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2023年2月14日,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组织30名老年旅游者参加“永泰嵩口古镇、春光村一日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等其他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16日在开元寺为两名旅游者提供景点讲解服务,收取旅游者200元的费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福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福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组织的“1106德化一日游”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戴某某为该团的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泉州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泉州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飞猪平台上出售了“看古城游清源一日游”旅游包价产品,在实际旅游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司机林某某,为该团的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旅行社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导游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私自承揽业务

  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游客投诉中,发现导游廖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违法所得共计400元。廖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廖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朱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朱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违法所得共计900元。其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案例八

  导游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私自承揽业务

  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林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并在提供导游服务中未佩戴导游证(已现场整改),违法所得共计500元。林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林某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为作出首违不罚的决定。

  案例九

  某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案

  2024年5月24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及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泉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携程旅行”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在线包价旅游产品中向游客提供了旅游包车服务,在提供旅游包车服务中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洪某某租用车辆为该团游客提供用车服务。该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该旅行社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填报该团的包价旅游合同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并罚。

  案例十

  查处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5月24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受组团社南通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为“2024年2月12日-16日泉州独立团5日游”的10名游客提供地接服务,包含交通、住宿、用餐、导游和门票等旅游接待服务。该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黄某某租用车辆为该团的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其中有两辆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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