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开环保责改〔2020〕1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单位名称:泉州富晨轻工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泰路1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Y8CQ8P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 职务:法人代表
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7月21日,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配料车间未配套建设处理设施,有机废气经排气扇直接外排;注坯车间注浆工序和彩绘车间彩绘工序窗户敞开,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注坯车间真空厢产生的废气通过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活性炭处理设施有开启,但活性炭设施内活性炭潮湿,废气处理效果差。我局委托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配料车间、注坯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浓度进行监测,对注坯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闽创环检202007212)显示,你公司注坯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18mg/m3,未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0mg/m3)要求。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创环检20200721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或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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