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博骏成功陶齿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23 16:45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0376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博骏成功陶齿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9376249P

法定代表人:杨继忠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93号

 

    你单位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93号,企业法人为杨继忠。你单位主要从事固定义齿、活动义齿加工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911,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列入报告表类的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产。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有:高速手机(牙花机)1台、蒸汽发生器3台、打磨手机5台、真空搅拌机2台、颊侧水磨机2台、模型切割机1台、电蜡器12台、箱式电阻炉2台、离心铸造机2台、喷砂机2台、打磨机2台、砂轮机2台、真空烤瓷炉3台、引风机1台、超声波清洗器1台、高温火枪1台、扫描仪3台、精密车床3台、冲胶机1台、烤箱1台、高温烧结炉3台、恒温水浴锅1台。主要生产工艺:①定制式固定义齿(烤瓷型号):收模→消毒→分模→石膏→蜡型→包埋→铸造→车金→喷砂→上OP→上瓷→车瓷→上釉→打磨→成品检验→消毒→包装,②定制式固定义齿(全瓷型号):收模→消毒→分模→扫描→瓷块切削→烧结→上瓷→车瓷→上釉→打磨→成品检验→消毒→包装,③定制式活动义齿:收模→消毒→分模→复模→蜡型→包埋→铸造→打磨→排牙→修整→煮蜡→冲胶→打磨→抛光→成品检验→消毒→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石膏基牙制作修整使用颊侧水磨产生的废水、固定式义齿打磨过程使用蒸汽发生器产生的喷洗废水、活动义齿抛光过程使用超声波清洗器产生的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四级沉淀池预处理后排入厂区内雨水沟,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9月27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四级沉淀池进出水口水质、蜡型熔化蜡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厂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厂界粉尘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报告编号:闽创环检202009276),你单位四级沉淀池出口排放的pH为7.02、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mg/m3、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15.3mg/m3、氨氮浓度为2.39mg/m3、悬浮物浓度为20mg/m3,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pH6-9、化学需氧量≤500mg/m3、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m3、氨氮≤45mg/m3、悬浮物≤400mg/m3;蜡型熔化蜡工序排气筒排放的VOCs浓度为2.18mg/m3,符合《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排放限值标准(VOCs≤100mg/m3);厂内1个监测点位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11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VOCs≤10mg/m3);厂界3个监测点位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为0.15mg/m30.317mg/m30.334mg/m3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为0.0273mg/m30.0563mg/m30.0554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粉尘无组织排放标准(粉尘≤1mg/m3)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闽环保大气〔2017〕9号)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VOCs≤4mg/m3)。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9月1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9月11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9月11日的现场照片;

4.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5.福建省创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创环检202009276)。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0101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单位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故不再对该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停止生产,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投入生产;

2.对四级沉淀池出水排放管道进行整改,生产废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行政处罚

3.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35050165684000000137

执法机关名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服务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22353053

   真:2235305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或者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201023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0201023日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