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开环评函〔2021〕表29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新增止咳枇杷颗粒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毅协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新增止咳枇杷颗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吉泰路288号的福建省泉州恒达制药有限公司新增止咳枇杷颗粒生产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增年产止咳枇杷颗粒34.02t/a,原有中药生产规模不变,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 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水提冷凝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及地面清洗废水,生产废水经“厌氧生物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预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GB21906-2008《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及泉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223776万吨(其中生产废水≤0.061776万吨),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燃气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制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东边邻道路一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药渣及杂质和废水处理沉淀污泥暂存于固体废物储存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定期委托有关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纯水设备废滤芯、失效的反渗透膜、失效的滤膜器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废树脂集中收集后交由生厂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2021年 12月20日
抄送:厦门毅协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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