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宝勋鞋业有限公司宝勋智能鞋业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18日—10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宝勋智能鞋业生产项目。
二、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仁街1号。
三、 建设单位:泉州宝勋鞋业有限公司。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连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宝勋鞋业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3900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仁街1号,总建筑面积39109.89m2,年加工运动休闲鞋300万双。项目拟招聘职工150人,其中100人住厂,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租用周边民房中,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排放系统。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诸如合理场地布局、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挡、密闭或设置围挡贮存易扬尘建筑材料、加强施工运输车辆管理、施工便道洒水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等污染。
项目运营期上处理剂、上胶、烘干定型、鞋底成型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上处理剂、上胶、烘干定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要求。鞋底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施工期应选取低噪声设备施工,并采取诸如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施工设备避开居民区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强化施工设备及车辆管理和维护、噪声超标点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有关规定。
项目运营期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可回收部分出售有关单位回收利用,不可回收部分交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项目运营期废活性炭、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鞋材边角料和鞋底边角料收集后定期由相关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无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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