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泉州广耀鞋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时间:2024-11-11 16:32 浏览量:
 泉开环评函20241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泉州广耀鞋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广耀鞋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广耀鞋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西北片B17-A号的泉州广耀鞋材有限公司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为年加工鞋底1000万双,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18万吨,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照射、喷漆、烘干、打印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标准要求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废活性炭、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鞋材边角料、废包材等集中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泉州开发区)

                            2024年11月11日

 

 

 

 

 

 

 

 

 

 

 

 

 

 

 

 

 

抄送: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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