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4-12-03 17:08 浏览量:
 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3日—12月9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

二、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开发区崇文街61号生产大楼5、6层

三、 建设单位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连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总投资50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开发区崇文街61号生产大楼5、6层,总建筑面积8042.78m2年加工鞋底160万双。项目拟招聘职工180人,其中120人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11小时(均在昼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喷漆、照射、全检、调漆、描漆、烘干等产生废气的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全检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两套水喷淋+除湿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照射线及描漆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漆渣、喷淋废水、含有油漆的美纹纸、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并保留凭证;不含油漆的美纹纸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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