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时间:2024-12-10 15:29 浏览量:
 泉开环评函20241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鞋底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连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文街61号生产大楼5、6层泉州市新方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鞋底加工生产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规模年加工鞋底160万双,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废水年允许排放总量≤0.504万吨,只允许设置一个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喷漆、照射、全检、调漆、描漆、烘干等产生废气的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全检线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两套水喷淋+除湿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照射线及描漆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废活性炭、漆渣、喷淋废水、含有油漆的美纹纸、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并保留凭证;不含油漆的美纹纸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给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泉州开发区)

                            2024年12月10日

 

 

 

 

 

 

 

 

 

 

 

抄送:福建连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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