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泉州市佳佳工贸有限公司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福建省泉州市佳佳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泉州市佳佳工贸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位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的福建省泉州市佳佳工贸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5905.4m2,建筑占地面积约2084.6m2,总建筑面积约10445.5m2,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水漫流、建筑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避开雨季施工,施工过程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车辆冲洗和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用水依托周边便民公厕。施工场地应采取施工场地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加强对建筑材料及运输车辆管理,尽可能减少洒落和扬尘施工,施工场界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期定期开展噪声监测,并根据噪声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施工固废分类放置,统一收集整理后回收综合利用或及时清运处理。
(二)入驻企业项目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三)项目与周边敏感目标距离较近,应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施工临时场地布置,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合理设置退让距离,完善平面布局,并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及运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泉州开发区)
2024年12月16日
抄送: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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