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宏玮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5-01-24 08:54 浏览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宏玮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月24日—2月6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宏玮鞋材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清濛科技工业区西片区E01、04号地块 

  三、建设单位:泉州宏玮鞋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宏玮鞋材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600万元,选址于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清濛科技工业区西片区E01、04号地块,总面积36177.3m2生产规模为年产IP鞋底700万双、组合鞋底800万双。公司职工人数330人,其中200人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炼胶(包括密炼、开炼)、贴合、照射等工序应在密闭车间进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废气处理设施净化处理后通过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和颗粒物排放从严执行《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中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企业边界VOCs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中9相关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的表A.1限值要求。 

  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次品、废弃包装袋、除尘设施定期清理的粉尘收集后由可回收利用部门进行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未硬性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开展公众参与调查。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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