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匠一广告有限公司年产广告展示用品10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4月16日—4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 项目名称:泉州市匠一广告有限公司年产广告展示用品1000套项目。
二、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158号A栋厂房202。
三、 建设单位:泉州市匠一广告有限公司。
四、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泉州市匠一广告有限公司筹建,总投资120万元,选址于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宏街158号A栋厂房202,转租泉州全古茶叶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1214m2,年产广告展示用品1000套。项目拟招聘职工11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10小时,均不提供食宿。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无生产废水,水帘喷漆柜、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更换后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
2、大气环境:
项目喷漆、晾干、喷印工序配套独立密闭车间。喷漆工序在水帘喷漆柜内进行,喷漆、晾干废气经水帘喷漆柜集中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喷印废气一起通过一套“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有机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项目切割、雕刻、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界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相关排放标准。
3、噪声环境:
项目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应采取有效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废活性炭、漆渣、水帘柜及喷淋塔废水、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配套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理;原料空桶贮存须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由生产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并保留凭证;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烟尘、滤筒式除尘器收集打磨粉尘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区,定期委托可回收利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建设单位于2024年9月15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于2024年9月25日在网站福建环保网(https://www.fjhb.org)发布了第二次环评信息公示,进行报告表全文公示;项目在两次网络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2358187 22353053
传真:0595-22353050
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窗口
邮编: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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