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年12月10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编制《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网站地址:http://www.qzkfq.gov.cn。根据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新《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www.qzkfq.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登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首页的“政务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新《条例》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部门:区财政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0595-22353006

      传 真:0595-22353060

      邮 箱:qzkfqczj@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办公大楼418#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区财政局综合科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区财政局综合科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区财政局综合科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区财政局综合科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区财政局综合科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区财政局综合科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处理图”执行。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受理机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