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泉开管办〔2019〕20号

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发 挥资金运作实效,我区对《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开管办〔2015〕55号)进行修 订,现将修订后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在帮扶企业解决应急资金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融资债务风险的作用,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应急资金)是指向因资金周转困难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应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用、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资金安排1500万元,由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拨入创业服务中心设立的专户,企业应急资 金由财政局、科技经济发展局委托创业服务中心运作管理,负责企业应急资金的拨付和收回。

  第五条 泉州开发区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应急资金进行审核,报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企业应急资金申请对象为: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或处理突发情况 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企业。产业集群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急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泉州开发区辖区内并依法向泉州开发区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正常付息能力,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 企业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企业应急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

  (五)企业的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由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续贷额度不得低于拟借用的企业应急资金。

 

  第三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八条 企业应急资金使用遵循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 为充分提高企业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应急资金一般使用期限为1-3天,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同意。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企业应急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以日计算、收取占用费,同时追究企业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符合企业应急资金申请对象及申请条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开发区企业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使用企业应急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

  (三)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申计报告,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五) 贷款合同复印件; ,

  (六) 企业获得还贷银行在有效期内的贷款授信批复材料;

  (七) 企业承诺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 保相关材料(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

  (八) 贷款银行出具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银 行承诺节详见附件3);

  (九) 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企业承诺书、银行承诺书巧需原件,其它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审核。接企业申请后,企业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填报《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4),提出审核意见,报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办理。企业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批企业申请资料送达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与申请企业签订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协议(附件5)。手续完备后,由创业服务中心将相应的应急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账户,并通知债权银行。

  第十三条 收回。企业、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严格按照承诺期限内将借用的应急资金如数立即归还至创业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创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及时跟踪资金回收情况。

  第十四条 资料归档。企业应急资金收回后,创业服务 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保持经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化解和处置企业融资过程出现的风险,及时合理安排信贷资金,确保符合贷款条件企业的到期贷款及时办理转贷,对已出具同意续贷意见又不按照承诺及时办理转贷的银行金融机构,致使企业应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管委会将提请市政府调出该行的所有财政性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享受的相关政策,以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办公室督查室、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企业应急资金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强企业融资和资金运营管理,调整发展思路布局,积极组织生产和加大市场营销,争取在较短时间内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现金流,促进企业逐步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对于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企业应急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企业应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银行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企业应急资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根据市金融工作局政策变化,适时废止。

 

  附件:1.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资金申请表

        2.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资金承诺书

        3.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资金承诺书

        4.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审批表

        5.泉州开发区企业应急周转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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