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单位、各部门: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开发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9日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解决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7〕137号)要求,参照泉州市鲤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原则,统筹解决城镇居民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城居保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三)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平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城居保制度对参保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涉及街道、社区两级经办管理职责由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承担;区级经办管理职责由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接;区级服务管理职责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具体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细则》执行。
二、参保范围
(五)凡户籍挂靠在鲤城区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居保。
三、资金筹集
开发区城居保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六)个人缴费。参加城居保的居民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200~2000元,以每2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10档。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七)政府补贴。区级政府补贴由开发区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1.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缴费档次2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200元),政府补贴增加20元,选择8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100元。
2.开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即2018年1月1日,下同),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年龄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参保人员不按规定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办理城居保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居民,不能再补缴保费。
3.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重点优抚对象、上年度城镇低保户、特困人员等困难对象,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在2018-2020年之间脱贫的,可享受此项政策至2020年),经计生部门确认的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200元);对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城镇非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同时允许缴费困难群体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补缴不足年限保费可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符合上述代缴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4.对经计生部门确认的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此项省级补助,今后如有变化,以省上通知为准。
5.缴费困难群体、45-59周岁计生对象原则上每年由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确认一次。
6.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管理
(八)依托鲤城区城居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九)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十)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将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十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离开发区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应将其城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迁入地尚未开展城居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符合条件时再转移。
(十二)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十三)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个人账户中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不予继承或退还。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十四)按规定参加城居保,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且具有泉州开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五)开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8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十六)开发区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8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十七)鼓励和引导适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六、养老金待遇发放与管理
(十八)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开发区基础养老金执行标准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身故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
(十九)建立待遇人员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1个月内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政府按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二十)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依托鲤城区城居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于每月15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二十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后,由参保人所在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报送死亡人员名单。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鲤城区城居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以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自参保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二十二)被判刑的参保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问题,参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执行。
七、基金监督
(二十三)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拔、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每年对开发区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法律责任
(二十四)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责令退还;除追回冒领养老金额外,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二十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开发区城居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发区党务工作部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城居保的惠民政策;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居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等工作;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补助、补贴、养老金等配套资金的拨付管理;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相关数据,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审核确定城镇低保户、重点优抚、特困人员、重度残疾和非重度残疾人等补助对象;开发区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核确定计生对象中手术并发症和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补助对象;开发区计生协会负责审核确定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殊扶助对象;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做好城居保的宣传及积极组织居民参保、续保缴费、养老金资格认证、基金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其 他
(二十六)本办法实施后,上级及鲤城区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二十七)本办法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