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教育人才引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开管办规〔2024〕3号
  

 

 

区直各部门、单位

《泉州开发区教育人才引育实施方案》已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泉州开发区教育人才引育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促进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基础教育人才引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6)文件精神,现就泉州开发区教育人才引育制定如下方案

一、教育人才引进

)引聘高校优质毕业生条件及待遇

1.引聘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普通高等院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和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等6所教育部属院校学士学位、本科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部属院校本科毕业生”

2.政策待遇

1实行职称直聘政策。引聘紧缺急需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首次聘任高级职称相应等级,硕士研究生、部属院校本科毕业生首次聘任中级职称相应等级可不受职数限制,实行专项管理。

2就高享受经济补助等人才待遇。符合我市引进类第五层次人才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80万元的补助,其中一是可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的15万元补助(安家补助5万元、工作经费5万元、购房补助5万元),二是可另外享受65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10万元、工作经费10万元、购房补助45万元);引聘的全日制普通院校硕士研究生、部属院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享受18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3万元、购房补助15万元)

3同步享受其他人才待遇。引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部属院校本科毕业生同步享受相应的事业编制保障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或符合“涌泉” 行动、市级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应的子女教育、户籍迁入、金融支持、休假疗养等人才待遇。

)引聘基础教育名师条件及待遇

1.引聘条件

第一层次: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相关人才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二层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三层次:福建省特级教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四层次:正高级教师省级中小学名校长、省级中小学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五层次:教育部主办的教学大赛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地市级及以上中小学名校长、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或省级骨干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层次:县级中小学名校长、教学名师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开选拔推荐并获个人本专业课堂教学大赛、教师专业技能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地市级一等奖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层次:地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县级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上述个层次的引聘人才以下简称“引聘名师”。

2.政策待遇

1享受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直通”待遇。对符合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第一至第五层次引聘名师可通过调动或直接考核方式入编;支持对辞职或解聘来泉工作的第一至第五层次引聘名师,其辞职、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支持第一至第五层次引聘名师享受职称直聘政策,聘任时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相应的岗位,实行专项管理。符合相关行政管理岗位任职要求的引聘名师,本人有任职意愿且经考核适岗的,可任命为学校校级干部或中层干部

2就高享受经济补助等人才待遇。引聘名师参照市基础教育人才引进标准就高享受5万元至280万元的补助,其中:

符合我市引进类第一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的280万元经济补助,其中安家补助100万元、工作经费100万元、购房补助80万元或按上限15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引进类第二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的140万元经济补助,其中安家补助50万元、工作经费50万元、购房补助40万元或按上限13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引进类第三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最高130万元的补助,其中一是可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的70万元经济补助(安家补助25万元、工作经费25万元购房补助20万元),二是可享受最高60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20万元、工作经费20万元购房补助20万元或按上限12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引进类第四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其中一是可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的40万元经济补助(安家补助15万元、工作经费15万元购房补助10万元),二是可享受最高60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25万元、工作经费25万元购房补助10万元或按上限10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引进类第五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最高80万元的补助,其中一是可享受泉政办〔2021〕29号文件规定的15万元经济补助(安家补助5万元、工作经费5万元购房补助5万元),二是可享受最高65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25万元、工作经费25万元购房补助15万元或按上限9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本文件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15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15万元);

符合本文件层次人才条件的基础教育名师可享受5万元的人才特殊补助安家补助5万元)。

3)同步享受其他人才待遇。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要求的,可同步就高享受相应的子女教育和配偶随迁服务、户籍迁入、金融支持、休假疗养、法律服务等高层次人才待遇。

(三)援派教育人才对象及待遇

1.对象

与我区合作办学的公办名校外派到我区支援任教的教师。

2.政策待遇

援派教师自选派到泉州开发区公办学校任教,可享受以下援派补助政策待遇(工作需满一年及以上):

1)给予选派担任校长或书记每年交通和生活等补助7万元。

2)给予选派的中层干部每年交通和生活等补助4.5万元。

3)给予选派的名班主任、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等每年交通和生活等补助4万元。

选派人员因期满等原因,自离开我区教育系统当月起,不再享受补助待遇,补助政策至合作办学期满止。

(四)引聘程序

博士研究生、符合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基础教育名师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聘,引聘硕士研究生、部属院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专项招聘政策引聘,其中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通过调动方式引聘。引聘程序如下: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考核;

5.身体检查;

6.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考核管理

1.全额享受本方案人才政策的引聘人才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10

2.在最低服务年限内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实际服务月份数与最低服务月份数占比计发经济补助及购房补助。

3.引聘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部属院校本科毕业生和基础教育名师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实行师德问题“零容忍”出现违反师德问题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补助。

二、教育人才培育

(一)培育对象

对在我区公办学校任教的优秀在编教师,定期组织开展或者推荐参与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工程、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等教育人才培育项目。

(二)培育方式

1.学习深造。组织培育对象到高校学习进修深造,赴省内外名校考察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方法,提升理论素养。

2.课题研究。组织培育对象深入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科研和创新能力。

3.跟岗研修。根据培养要求,安排培育对象到省内外优质学校与知名教育专家跟岗学习研修,学习名师的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教学经验和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示范引领。采取结对指导青年教师、开设专题讲座和教学公开课(示范课)、送教下乡下校活动等多种方式发挥培育对象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5.交流研讨。组织参加泉州市内外高层次学术研讨交流,不定期举办学科教学有关专题研讨活动。

三、经费的使用与保障

(一)经费的发放及使用

高校优质毕业生和基础教育名师安家补助、工作经费分5年拨付(引聘人才工作满1年后按年度逐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其余4年各拨付15%。购房补助主要用于引聘人才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无住房、未享受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引聘人才自行购买市场住房,分2次发放,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的第一年、第四年分别发放50%。安家补助、工作经费购房补助租房补贴发放及使用按照泉政办规〔2022〕6号文件执行。

(二)经费保障

泉政办〔2021〕29号文件政策内的所需经费根据市级人才政策要求执行,人才特殊补助由区财政统一承担。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所指高校优质毕业生及基础教育名师为2024年起从泉州市引聘(含泉籍人才返泉就业),与我签订服务合同,在我公办学校从事教学或者教学管理岗位的人员

方案与我区现行政策或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存在交叉重叠的,按照“从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027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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