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16-02612
- 备注/文号:泉开管〔2017〕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
- 公文生成日期:2017-12-08
泉开管〔2017〕51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泉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泉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泉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泉政文〔2017〕35号)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制度所称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
受理部门: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
电 话:0595-22353036
传 真:0595-22353097
电子邮箱:jmajk668@163.com
邮政编码:362005
地 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210
五、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被举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六、安全生产举报实行行业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可向被举报单位或安监局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七、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均予受理。
受理口头举报的,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受理电话举报的,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八、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九、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交办部门;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部门批准延长。
十、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无具体非法、违法和谎报、瞒报行为的,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十一、接到举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十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
(一)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跨2个或2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三)党工委、管委会或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交办的;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反复、多次举报,经查属实但仍得不到有效处理的;
(六)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牌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十四、举报事项经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抓好整改,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给予整改。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
十五、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生产经营单位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如果举报经查属实,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或者举报前已经受理、查处的,不予奖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按《泉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详见附件)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
十六、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十七、财政局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受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款专用。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自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举报材料归档,留存备查。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分级管理、网上流转、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等功能,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十九、举报人谎报险情,扰乱社会秩序,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未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的通知》(泉开安委〔201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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