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16-03143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18〕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04
泉开管办〔2018〕45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三合一”场所火灾危害性大,事故教训十分深刻。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泉开管办〔2008〕22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三合一”场所整治,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三合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整治过程中时有发现,甚至有“回潮”现象。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坚决抵制整治走过场的不良倾向,提高对“三合一”整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三合一”整治领导小组领导要切实加强“三合一”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合一”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协调、指导督促的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辖区“三合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加大排查力度,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
“三合一”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发动综治办、安办、治安大队等力量,全面铺开新一轮“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要重点加强对出租屋、加工企业、沿街店铺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的重点行业的排查。各部门、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应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一时难以完全搬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就地改造到位:通过开通第二出口(增设室外楼梯、通廊,开辟逃生窗口等)、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等技术措施予以解决;通过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和简易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来提高预警和火灾防范能力。对设置影响疏散的防盗窗、铁栅栏要责令拆除并增设逃生软梯和救生绳;对电动车违规充电、停放的要责令搬离,切实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落实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综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管委会《泉州开发区2018年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绩效考评方案》和安办《关于调整泉州开发区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任务的通知》分工要求,排查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同时,科技经济发展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分局、工商分局、供电所等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同时,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要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国土规划建设局要依法予以查处;行政执法分局对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三合一”场所。同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警示宣传教育,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典型火灾事故案例和安全防控措施,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
“三合一”场所整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管委会将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三合一”整治的督导检查,既查单位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更查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将紧盯不放,督促彻底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三合一”亡人火灾和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汇总表》报区“三合一”整治办(联系电话:22491006)。
附件:泉州开发区“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汇总表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附件:
泉州开发区“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汇总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累计排查数 |
累计整改数 |
累计查封数 |
本周排查数 |
本周整改数 |
累计行政处罚情况 |
|||
警告(人次) |
处罚金额(万元) |
责令“三停”(家) |
拘留(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①请各单位对本单位摸底排查数量进行核对②以本表为准上报周报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