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16-03229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18〕55 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8-22
泉开管办〔2018〕55 号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年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泉人社[2018]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待遇水平,经管委会同意,决定调整提高我区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18元,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8元。
二、及时调整待遇,确保发放到位
由于此次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要抓紧与鲤城区人社局、城居保中心衔接,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于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含补发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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