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19-03659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19〕4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17
    关于印发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1-17 15:55

    泉开管办〔2019〕4号

    于印发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区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为切实构建建立全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管委会制定了《关于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3日

     

     

     

     

     

     

     

    关于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

     

    一、工作机制

    消防救援大队保持区管委会发文立户,对外保留管委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平台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党工委、管委会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重大节日期间,党工委和管委会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是在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有条件的可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是消防救援人员乘坐辖区内公交等可凭有效证件免费。

    三是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保持原有优待政策。

    四是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是薪资待遇上,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执勤补助、出警补助、高危补助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区行政编制消防员纳入管委会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是医疗待遇上,行政编制消防员继续实行消防救援人员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全区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是伤亡抚恤待遇上,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抚恤标准如低于原有部队抚恤标准的,由财政部门补齐,确保同部队抚恤标准平齐;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人社、民政和消防部门实施。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四是住房待遇上,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区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是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因就业困难而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二是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可参照《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精神予以照顾安排。学前教育阶段由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由社会事业局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六、财政预算保障

    一是按照《框架方案》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我区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经费由中央保障,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足;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管委会财政部门保障。

    二是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含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在现有标准上予以提升,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

    三是以2018年12月31日现有行政编制消防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为基数,自2019年起,根据行政编制消防员招录、退出情况,按市政府核定的新增消防站数量、编制及实有人数追加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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