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2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泉开管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1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度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8-11 16:25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2022年度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细则》已经泉州开发区2023年第9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11日     

     

      2022年度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细则

     

      按照《泉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泉财法〔2021〕300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措施的通知》(泉财法〔2021〕301号)要求,为稳妥推进泉州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顺利兑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内容 

      (一)过渡期补助 

      2022年,对泉州开发区原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行普惠性补助,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二)新引进企业补助 

      对2022年泉州开发区新引进的制造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第三产业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时间进度如期投建,依法使用土地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不考虑年度亩均税收贡献,按照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增加税负部分的70%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在泉州开发区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二)“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不予享受本补助措施。 

      三、补助条件 

      (一)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受调整方案影响增加税负部分,按纳税人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土地使用税实际入库数计算确定。 

      (二)补助面积限定标准 

      纳税人享受补助面积仅限于自有的地址在泉州开发区的应税土地。 

      享受普惠性补助的纳税人,其用地面积不限。 

      享受新引进企业补助的纳税人,其用地面积应在3亩以上(含)。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2022年年末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不予补助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助措施: 

      1.不符合泉州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3.纳税人没有实际生产经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或房产出租出借他人经营、纳税人无主营业务收入等情形); 

      4.纳税人用地被资源规划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5.纳税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四、兑现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惠企政策精准服务质效,推动惠企政策应享尽享,本次过渡性补助简化政策兑现流程,免除纳税人申报环节,由各相关部门联审兑付。 

      (一)建立联审机制 

      建立由管委会领导的多部门协作联审机制,财政、税务、资规、科经、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审小组,负责兑现城镇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的协调、推动工作,研究解决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梳理确认补助对象,查询确认纳税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测算审核补助资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做好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税务局负责初步筛选并提供符合政策条款的对象清单,包含纳税人、所属行业、联系方式、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地块信息(地块所在位置、用地面积及调整前后土地等级、调整前后适用税额标准、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金额、因土地等级调整增加土地使用税金额)等。 

      资规局负责审核企业地块信息及判定是否闲置土地。 

      科经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泉州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判定是否属于国家发改委认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公安分局负责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 

      (三)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8月10日前,税务局将初步筛选符合政策条款的对象清单报财政局。 

      8月14日前,财政局将初步补助对象清单发至各相关部门。 

      8月17日前,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局。 

      8月21日前,财政局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结果确定拟补助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联审小组按程序联合上报申请拨付土地使用税过渡性补助。 

      五、本补助细则执行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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