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7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2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6
关于印发泉州开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11-16 15:04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泉州开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泉州开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区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的批发业小微企业;首次超过500万(含)零售业及住宿业小微企业;首次超过200万(含)餐饮业小微企业;首次分别超过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的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区财政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企业维持在库且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当年全区三产增长率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再给予2万元奖励。
2.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加强品牌宣传推广,参加国际展会,建设成果展示馆,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做大做强,争创明星企业,形成发展梯队,对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补差的原则实施。
3.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年实际网络推广费用超100万元以上且在开发区经济贡献超3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年实际支出网络推广费用发票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二手车零售。推动汽车经销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搞活汽车消费市场。对2022年11月、12月二手车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限上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2023年起,对二手车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增长率不低于当年全区社零目标的限上二手车经销企业(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作为基数核算),分别按年销售额的1‰、1.2‰、1.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及经营管理等。本措施具体解释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开发区此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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