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2101-09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泉开管办〔2023〕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我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范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管理事项类别清单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区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行政机关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责。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文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和相关单位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后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有效期”等制度。
三、垂直管理部门备案要求。市驻区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需抄送区管委会(径送办公室)备案。
四、两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管理事项类别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管理事项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开发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泉州开发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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