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月12日,接群众举报,泉州开发区万科悦城小区某商铺无证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接报后,泉州开发区应急局和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经现场查实,该商铺未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区应急局和区公安分局现场没收了涉案烟花爆竹,并取缔了该违法行为,下一步,区应急局和公安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以案普法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任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规〔2023〕5号)规定,泉州开发区全境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泉州开发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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